售假被罚17万 药商不服
“齐二药”案被告之一状告广东省药监局
齐二药案民事索赔尚在审理中,但被告之一的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已经因为销售假药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金蘅源”认为自己没有收到销售货款,不服药监局的处罚,将药监局告上法院。此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进价5元卖33.84元
2006年4月,“金蘅源”向“齐二药”购买了5955支“亮菌甲素注射液”,每支单价5元,总计29775元,货款全部支付。“金蘅源”再把药卖给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省医保”)。按照合同,“省医保”以每支33.84元的单价向“金蘅源”支付货款。但是,由于“省医保”与“金蘅源”的付款周期是45天至60天,付款周期未过,“齐二药”就曝出假药丑闻,“省医保”一直没有支付货款。2007年8月6日,药监局对“金蘅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742.2元”的行*处罚。
“金蘅源”诉称,该公司经营“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有关证照齐全,没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知道该药品是假药,且其一直没有收到“省医保”的货款,根本没有任何“所得”,要求法院撤销药监局的行*处罚。
针对“所得”激辩
药监局称,该公司销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假丙二醇,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处罚”。的规定而作出上述处罚。
“我们卖的确实是假药,但是我们没有收到货款,没有所收,何来所得?”“金蘅源”当庭要求药监局对“违法所得”的含义作出解释。药监局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文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但“金蘅源”认为该批复只是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解释,并没有解释什么是“违法所得”。
请求药监局体谅
“金蘅源”昨日在庭上称,自己也是假药事件的受害者,“齐二药事件爆发之后,公司投标落选、被人告上法院、失去客户,经营效益一落千丈,甚至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假药事件的民事纠纷还没有判决出来,我们随时面临巨大金额的赔偿,我们没有能力支付17多万元的行*处罚。”他们希望药监局能体谅一下,不要在民事纠纷未判决前作出行*处罚。
药监局称,“金蘅源”确实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他们是依法办事,不能给予任何特殊待遇。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新闻回顾
受害者索赔2000多万元
2006年4月,中山三院64名患者注射了“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导致13人死亡。5月27日,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中所含的二甘醇中*导致死亡的事件。
11名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省医保”、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此案2007年8月开庭,但中山三院、“金蘅源”、“省医保”都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尚未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