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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在昆明发现不文明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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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是一个城市的底色。

文明的市容,文明的社会秩序,文明的市民,文明的语言、文明的行为,这一切都是文明的组成部分,都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近日,《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鼓励文明行为

●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志愿者背起老人走过淹水路段

●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和谐的邻居关系

●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一名孩子分类将垃圾放进垃圾桶里

●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禁止不文明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游客骑在铜牛上拍照

●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随地乱扔垃圾

●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通行

●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丨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昆明市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昆明各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实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丨不文明行为视情节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条例》,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

文字:都市时报全媒体记者朱勋航

图片:都市时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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