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我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对违规者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许昌是我省第一个对广场舞时间段作出明确立法规定的城市。《广场舞扰民,许昌动真格了》……近日,《条例》中与广场舞相关的规定经媒体发布后,引发广泛